从贵州省应急管理厅6日召开的新闻通气会上获悉,贵州将国务院安委会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细化为60条具体措施,确保措施精准,落实到位,见到实效。
在推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等方面,贵州细化措施27条,明确各级安委会各级党委要每季度至少研究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每半年听取一次安全生产重大问题落实情况汇报,每年制定并落实党委政府领导班子和成员安全生产任务清单。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听取一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进一步压实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人责任,严格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矿长带班下井等制度规定,对弄虚作假、搞“挂名矿长”逃避安全责任的,依法依规从严从重追究企业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对严重违法违规导致事故的企业纳入“黑名单”管理,实行联合惩戒,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实行行业禁入和职业禁入。
在严肃追究领导责任和监管责任上,对发生1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县(市、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市(州)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再调查处理;年内发生2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市(州)党政主要负责人和省级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一律先免职再调查处理。
在激励举报和严查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等方面,贵州细化13条措施,明确省级每年安排2000万元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资金,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事故的查处,各级安委会一律挂牌督办,性质恶劣的一律提级调查;对瞒报谎报迟报漏报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事故等级罚款上限进行处罚。